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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646元欠款委托中企信联102天回款2695572元,10个月全额回款

  • 债权人:某A股上市公司
  • 债务人:某工程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7年12月18日委托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6353140元。 经我公司催收后,债权债务双方确认实际欠款金额为6217207元,并签署了分期付款协议。当前债务人已按分期付款协议支付了所欠款项(因部分质保金未到期,尚未支付)。用时3个月收回2695572元,10个月全额回款。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结尾处。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某A股上市公司,债务人是山西某工程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业务。

一、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自2013年起,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多份设备购销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供应仪器设备,合同总金额累计38339180元。经债权人财务统计显示,债务人已付款金额为31986040,尚欠其货款6353140元。

二、债权人陈述的部分其他事项:

1、该欠款中有300余万款项为双鸭山项目欠款,债务人是双鸭山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因建设单位原因债务人被拖欠工程款项数亿元。由此,债务人拒绝就双鸭山项目给包括债权人在内的数十家供应商支付货款。

2、该笔欠款中有30万左右的款项为未到期质保金。

3、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债权人曾考虑以诉讼方式回收欠款,鉴于某些原因未实施。

三、2017年12月18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债权人持有部分合同、已开发票存根、开箱验收单、往来财务明细账。

二、债权人提供的参考信息:

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并非“背靠背合同”,因此债务人不能以双鸭山项目建设方拖欠其款项为由,拒绝向债权人支付该项目欠款。对于其他项目的款项,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实际具备支付能力,属有钱不付。

三、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债务人承接较多的总包工程,存在多笔大额工程款未收回的状况。

2、债务人为央企子公司,据调查发现债务人对待其合作单位的作风相对强势。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应收款项风险较大,存在极大的偿债风险。需及时向债务人及其股东施压,方能尽早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商业合作伙伴,扩散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促使债务人母公司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债务人为央企子公司,债务人母公司对其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具有决定性作用,与债务人间存在控制型关联关系。因此,应积极搜集债务人母公司相关信息,择机要求其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严格依照《ICE8000®信用商账催收规则》,对债务人实施催款。

2、由于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债务人在我们的第二个催收阶段内,就开始与债权人进行积极联系、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并于2018年2月10日付款1662204元,于2018年3月30日付款1033368 元。

3、随着压力的施加,在我们的组织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18年7月9日签署《谅解与还款协议书》(我公司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就双鸭山项目欠款及未到期质保金,确定了欠款金额与支付时间。

三、欠款支付

债务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于2018 年 7 月 17 日付款1794494元,于2018 年 10 月 25 日付款1431580 元,剩余295561 元未到期质保金将于到期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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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00元欠款委托中启信联采用分期还款2个月回款

债权人:某国有企业

债务人:山东省某企业

工作成果:

1.债权人于2019年7月9日委托我们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为456000元。 我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债务人启动催款程序;经我公司催收、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双方确认需债务人实际还款的金额为340000元,并于2019年8月21日签署了《谅解与还款协议》(我们为见证方)。后债务人共分两次支付340000元。

2.用时2个月,收回340000元。债权人出具回款证明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某国有企业,债务人是山东某企业,债务人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铝合金材料、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合金新材料生产技术的研究以及进出口业务。

一、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1.2014 年9月,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供货2套设备;并约定合同总价为228万元;

2.合同签订后,由于债务人项目原因通知债权人暂缓发货;次年,根据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将设备发往了债务人指定地点;交货后,债务人一直未确认具体的设备安装地点;

3.设备在债务人处存放将近2年后,债务人又要求债权人将设备运往内蒙,债权人考虑到已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将设备运往其指定的地点,现又因债务人原因变更地点等原因,向债务人提出运输及安装费用的变更;

4.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的意见,并自行委托了第三方进行设备安装;

5.截止债权人将案件委托给我们之时,债务人已向债权人支付了182.4万元,剩余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共计45.6万元未向债权人支付。

二、债权人陈述的部分其他事项:

1.债权人提出,未按照合同对其所供的设备进行安装是因为债务人项目原因,一直未能确定具体的安装地点。在得到债务人的通知后,债权人及时将设备运往了指定的地点:山东;至此,债权人已完成设备的提供及运输;完成运输后,债权人一直发函以及指派相关人员与债务人联系确认设备的安装,但债务人一直未给出回复;设备在债务人处存放将近2年后,债务人提出要将设备运往内蒙安装,因设备所在地山东距内蒙路途较长,考虑到自身的成本问题,债权人提出要变更运输及安装费用,然而债务人不同意;

2.同时,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在拒绝债权人变更运输及安装费用的请求后,已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设备的安装;

3.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均以债权人未进行设备安装、设备未调试验收等理由拒绝支付欠款。债权人曾考虑以诉讼方式回收欠款,鉴于某些原因未实施。

三、2019年7月9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债权人仅持有供货合同的电子版和设备发货单,属证据严重不足。

二、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债务人作为有色金属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同时,经过我们的初步调查发现,债务人曾发生过较严重的生产事故,且事后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事故,以至于在公众媒体对其进行采访的时候发生了纠纷;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的回款可能性较弱,且存在较大的债务人对抗催款措施的风险。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商业合作伙伴,扩散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促使债务人母公司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向债务人的母公司进行信用威慑,因债务人母公司对其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具有决定性作用,与债务人间存在控制型关联关系。因此,应积极搜集债务人母公司相关信息,择机要求其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严格依照《ICE8000®信用商账催收规则》,对债务人实施了催款;

2.由于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债务人在我们开展第1个催收程序后,就积极的与我们联系,并对债务提出了异议;

3.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我们也及时与债权人进项商榷,并及时回复债务人;

4.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单位间业务合作也存在争议,因此,在经过我们多次调解以及在与双方协商之后,最终确认,由债权人在应收款项45.6万元的基础上扣减2台设备的安装费用共计7.6万元,并对与债务人关联单位的业务纠纷,债权人同意补偿4万元;

5.经过我们多次的调解与协商,最后,在我们的组织下,针对还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9年8月签订了《谅解与还款协议》,就2台设备的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的支付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欠款支付

债务人在《谅解与还款协议》约定时间内,于2019年 9 月9 日通过电子承兑汇票付款30万元,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电汇转账付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