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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启信联4个月催回逾期98个月欠款463701元受高度好评

  • 债权人:某家电制造企业
  • 债务人:某国际知名零售终端
  • 工作成果:债务逾期时间98个月,债权人委托催款金额658990.47元,双方最终确认总欠款为463701元。催收用时4个月,由债务人全额付清。
  •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一、债务概述:

债权人是我国知名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成立于1978年,数十年来始终坚持稳健的发展理念。我们与该债权人的合作,始于2012年。该笔债务是打包债务中的一笔,债务人是国际知名零售终端。

该笔债务逾期时间较长(98个月),属债权债务双方在2005年至2008年间的空调产品合作经销而形成。债权人仅能提供合同及财务统计表,且双方当时的经办人员均已离职多时。

债务人属强势的零售终端,债权人自行催收过程中,债务人的经办人员以时间久远,系统多次升级,无法核对账目为由,拒绝付款。债权人多次提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但是债务人的经办人员始终拖延应对与阻挠。债权人苦于自身证据不足、信息不全面等因素,无计可施!

二、调查分析及催款过程:

1、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对债务人的股权结构及高管成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同时开始整理该笔债务相关的证据,并与债权人应收账款管理小组多次对接。

1.1债务人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属中外合资企业,共有三家法人股东。内资法人股东两家,共占股10%,外资法人股东一家,占股90%。董事会成员共五名,董事长由外方人员担任,同时有另一名董事也为外方人员。债务人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多家法人机构的高管职务,具有多个社会职务。

1.2债务人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其作为被告的胜诉率较高,且诉讼管辖地均为债务人所在地。

1.3通过询问债权人得知,其与债务人当时所签合同的文本,是由债务人提供,且债务人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另外,因人员离职及保管不善,债权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及有效的证据资料。

1.4通过询问得知,债权人应收账款管理小组在自行催款过程中,仅仅是与债务人的数名低阶采购人员对接,而这些人员均是到职时间不长的人员,确实对该笔债务的形成过程不了解。并且这些人员担心如果由他们来处理前任经手的债务,会对他们业绩造成影响,因此不愿积极推动该笔债务事宜的妥善解决。

2、在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开始分析债务人及债务事项:

2.1债务人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强势欠款对象,且其高层人员均为成功人士,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声誉,没有赖账的故意;

2.2债权证据资料不足,债务人对接人员主观上不愿解决该笔债务事宜,且从中阻挠。

3、通过分析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3.1义所当为,放手为之!紧锣密鼓,一鼓作气!

3.2排除干扰,找准对象(债务人的高层人员),集中火力,快速解决;

3.3不扩大矛盾,见好就收(证据不足,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仍然在继续合作)。

4、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高层人员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组织进行了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归属与鉴定,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5、经过上述工作后,债务人高层人员迅速指定相关人员与我们进行专门对接。随后,债务人受制于我们催款所施加的巨大压力,做出了一定的妥协。最终,经债权人同意,双方以“463701元”作为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书面确认完成后,债务人在7日内,全额付清了该笔款项。

6、该笔债务催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得到了债权人给予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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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未执行、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较优抵债方案复杂关系催收案例

  • 债权人: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
  • 债务人: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6年3月21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委托催款金额808758.9元,债务自2014年3月8日开始逾期,实际逾期时间计23个月。委托我公司催收前,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文书。但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仅收到80000元款项(朔城区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诉讼费及延迟履行利息)。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2016年4月21日付款50000元。随后,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债权债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债务人控股股东任法人代表的太原某汽车公司提供车辆,代债务人抵偿其所欠货款及利息。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专业从事环卫车辆的生产与销售。债务人是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2年。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出售给债务人HG5140TSL(江淮国四)吸尘车2台,货款为784000元。债务人支付了订金60000元后合同生效,2013年11月5日债权人将吸尘车交付了债务人,并将发票开具给了债务人。2014年1月16日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4年3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724000元(注:扣除了订金60000元),并承诺逾期则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2015年6月24日,朔城区法院判决如下:

2.1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债权人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

2.2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案件受理费12624元,减半收取6312元,由债务人负担。

3、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仅支付80000元款项。

4、2016年3月21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单位负责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整理:

债权人持有生效判决文书,债权证据充分有效。

2、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2.1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属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法人代表持有债务人10%的股权,其监事持有90%的股权。债务人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代理销售,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其经营情况不佳。

2.2鉴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未出任法人代表的情况,我们开始重点调查其控股股东(监事)的信息。

2.3我们发现,该股东在山西省内同时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及高层管理职务。其出资设立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销售业务。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部分被诉及执行记录。债务人的法人代表无权进行主要决策的制定。

2.4该股东的其他关联公司数次同时参与山西省内的环卫、烟草、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事项。该股东还参股某汽车租赁公司,该汽车租赁公司正全力推广其新创的中高端车辆租赁品牌。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⑴债务人目前经营困难,且其并非其控股股东的核心项目公司;⑵因债务人控股股东未担任法人代表职务,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无法对其控股股东造成威慑。⑶债务人控股股东才具有决策权,对其施加压力方能促进款项回收。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1、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全面确定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利害关系人,集中力量对其施压。

2、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2.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组织进行了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归属与鉴定,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2.2在我们实施关联组织鉴定及威慑程序后,债务人控股股东出资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数名负责人陆续向其告知利害关系,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3、抵债车辆的确定

3.1在我们持续进行压力施加后,债务人在2016年4月21日向债权人支付了50000元(受托催款后1个月)。在支付完该款项后,债务人法人代表承诺尽快全额支付欠款。但是,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其并未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

3.2鉴于债务人违反承诺,我们再次启动对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惩罚措施。2016年6月,债务人控股股东指定其太原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供了用于抵偿债务的车辆信息。随后,我们将抵债车辆信息转交给债权人,请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债务人的抵债方案。

3.3鉴于债务人实际经营困难,债权人同意其以车抵债。但是,债权人要求债务方提供其所需的不带货箱的国五标准车辆,用于抵债。注:债权人为环卫车辆生产单位,且上海地区实施国五标准较早。

获知债权人的要求后,我们数次与债务方沟通。债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与我们的沟通中称,因为销售情况不佳,且山西尚未强制实施国五标准,其公司目前暂未向厂家订购国五标准车辆,目前无法提供国五标准车辆抵债。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债务人前后提供多批次车辆供债权人选择,但是均不符合债权人要求。

最终,在2017年1月4日,债权债务双方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车辆用于抵偿债务。该笔欠款催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