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如果企业及相关个人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永远逐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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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未执行、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较优抵债方案复杂关系催收案例
- 债权人: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
- 债务人: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6年3月21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委托催款金额808758.9元,债务自2014年3月8日开始逾期,实际逾期时间计23个月。委托我公司催收前,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文书。但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仅收到80000元款项(朔城区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诉讼费及延迟履行利息)。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2016年4月21日付款50000元。随后,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债权债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债务人控股股东任法人代表的太原某汽车公司提供车辆,代债务人抵偿其所欠货款及利息。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专业从事环卫车辆的生产与销售。债务人是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2年。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出售给债务人HG5140TSL(江淮国四)吸尘车2台,货款为784000元。债务人支付了订金60000元后合同生效,2013年11月5日债权人将吸尘车交付了债务人,并将发票开具给了债务人。2014年1月16日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4年3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724000元(注:扣除了订金60000元),并承诺逾期则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2015年6月24日,朔城区法院判决如下:
2.1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债权人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
2.2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案件受理费12624元,减半收取6312元,由债务人负担。
3、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仅支付80000元款项。
4、2016年3月21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单位负责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整理:
债权人持有生效判决文书,债权证据充分有效。
2、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2.1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属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法人代表持有债务人10%的股权,其监事持有90%的股权。债务人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代理销售,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其经营情况不佳。
2.2鉴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未出任法人代表的情况,我们开始重点调查其控股股东(监事)的信息。
2.3我们发现,该股东在山西省内同时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及高层管理职务。其出资设立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销售业务。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部分被诉及执行记录。债务人的法人代表无权进行主要决策的制定。
2.4该股东的其他关联公司数次同时参与山西省内的环卫、烟草、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事项。该股东还参股某汽车租赁公司,该汽车租赁公司正全力推广其新创的中高端车辆租赁品牌。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⑴债务人目前经营困难,且其并非其控股股东的核心项目公司;⑵因债务人控股股东未担任法人代表职务,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无法对其控股股东造成威慑。⑶债务人控股股东才具有决策权,对其施加压力方能促进款项回收。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1、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全面确定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利害关系人,集中力量对其施压。
2、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2.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组织进行了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归属与鉴定,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2.2在我们实施关联组织鉴定及威慑程序后,债务人控股股东出资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数名负责人陆续向其告知利害关系,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3、抵债车辆的确定
3.1在我们持续进行压力施加后,债务人在2016年4月21日向债权人支付了50000元(受托催款后1个月)。在支付完该款项后,债务人法人代表承诺尽快全额支付欠款。但是,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其并未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
3.2鉴于债务人违反承诺,我们再次启动对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惩罚措施。2016年6月,债务人控股股东指定其太原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供了用于抵偿债务的车辆信息。随后,我们将抵债车辆信息转交给债权人,请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债务人的抵债方案。
3.3鉴于债务人实际经营困难,债权人同意其以车抵债。但是,债权人要求债务方提供其所需的不带货箱的国五标准车辆,用于抵债。注:债权人为环卫车辆生产单位,且上海地区实施国五标准较早。
获知债权人的要求后,我们数次与债务方沟通。债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与我们的沟通中称,因为销售情况不佳,且山西尚未强制实施国五标准,其公司目前暂未向厂家订购国五标准车辆,目前无法提供国五标准车辆抵债。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债务人前后提供多批次车辆供债权人选择,但是均不符合债权人要求。
最终,在2017年1月4日,债权债务双方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车辆用于抵偿债务。该笔欠款催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