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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可通过接受培训等“修复信用”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如果企业及相关个人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永远逐出市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文件提出了四大方面的具体政策,包括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和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信用报告标准
  企业信用好可减少抽查频次
  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运用大数据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文件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文件强调,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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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建设为重点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信用优良者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条件。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把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健全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核心和基础因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关方面合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撑“放管服”改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自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以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动下,信用建设不断实现新突破。中央深改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涉及信用的议题频频出现,多个信用建设纲领性文件陆续印发。截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信用管终身”的路线图日渐明晰。
  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近年来,以支撑简政放权为重点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实现全覆盖,多层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建成并发挥重要作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用信息公示水平大幅提高,推动行政审批加快办理的信用承诺工作正在广泛开展。
  信用联合奖惩效果初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60多个部门累计签署40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目前还有12个备忘录处于征求意见和会签阶段,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截至2018年6月底,累计限制乘坐飞机约1222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高等级席次约458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约28.6万人次。失信企业限制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近千亿元。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全面推进诚信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围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方面开展工作。在信用承诺方面,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大面积推行审批替代型或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承诺部分取代前置手续、审批报件。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信用承诺替代审批制度项目清单,明确可以开展容缺受理服务的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加强信息公示方面,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以及各地方信用网站,开展包括医疗卫生、交通、教育、旅游、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信息的公示,以公示带动采集、以公示带动共享、以公示带动奖惩,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的一体化、长效化。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推进政府各类信用数据归集,开展信用大数据试点示范,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第三方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出台促进信用服务业创新发展政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政府数据与市场主体数据融合开放,支持信用领域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推动信用产品创新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大信用应用探索创新力度,为“信用管终身”贡献经验。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实现信用管终身,关键在于信用产品和信用应用,为此,需加大信用应用探索创新力度,一方面,鼓励更多城市开发符合自身城市定位的市民个人信用积分;另一方面,让守信企业可以在优惠政策、财政资金以及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方面得到更多机会。总之,要充分释放信用价值,提升社会对良好信用的获得感。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廉洁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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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未执行、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较优抵债方案复杂关系催收案例

  • 债权人: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
  • 债务人: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6年3月21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委托催款金额808758.9元,债务自2014年3月8日开始逾期,实际逾期时间计23个月。委托我公司催收前,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文书。但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仅收到80000元款项(朔城区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诉讼费及延迟履行利息)。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2016年4月21日付款50000元。随后,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债权债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债务人控股股东任法人代表的太原某汽车公司提供车辆,代债务人抵偿其所欠货款及利息。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专业从事环卫车辆的生产与销售。债务人是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2年。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出售给债务人HG5140TSL(江淮国四)吸尘车2台,货款为784000元。债务人支付了订金60000元后合同生效,2013年11月5日债权人将吸尘车交付了债务人,并将发票开具给了债务人。2014年1月16日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4年3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724000元(注:扣除了订金60000元),并承诺逾期则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2015年6月24日,朔城区法院判决如下:

2.1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债权人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

2.2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案件受理费12624元,减半收取6312元,由债务人负担。

3、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仅支付80000元款项。

4、2016年3月21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单位负责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整理:

债权人持有生效判决文书,债权证据充分有效。

2、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2.1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属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法人代表持有债务人10%的股权,其监事持有90%的股权。债务人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代理销售,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其经营情况不佳。

2.2鉴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未出任法人代表的情况,我们开始重点调查其控股股东(监事)的信息。

2.3我们发现,该股东在山西省内同时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及高层管理职务。其出资设立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销售业务。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部分被诉及执行记录。债务人的法人代表无权进行主要决策的制定。

2.4该股东的其他关联公司数次同时参与山西省内的环卫、烟草、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事项。该股东还参股某汽车租赁公司,该汽车租赁公司正全力推广其新创的中高端车辆租赁品牌。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⑴债务人目前经营困难,且其并非其控股股东的核心项目公司;⑵因债务人控股股东未担任法人代表职务,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无法对其控股股东造成威慑。⑶债务人控股股东才具有决策权,对其施加压力方能促进款项回收。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1、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全面确定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利害关系人,集中力量对其施压。

2、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2.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组织进行了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归属与鉴定,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2.2在我们实施关联组织鉴定及威慑程序后,债务人控股股东出资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数名负责人陆续向其告知利害关系,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3、抵债车辆的确定

3.1在我们持续进行压力施加后,债务人在2016年4月21日向债权人支付了50000元(受托催款后1个月)。在支付完该款项后,债务人法人代表承诺尽快全额支付欠款。但是,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其并未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

3.2鉴于债务人违反承诺,我们再次启动对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惩罚措施。2016年6月,债务人控股股东指定其太原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供了用于抵偿债务的车辆信息。随后,我们将抵债车辆信息转交给债权人,请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债务人的抵债方案。

3.3鉴于债务人实际经营困难,债权人同意其以车抵债。但是,债权人要求债务方提供其所需的不带货箱的国五标准车辆,用于抵债。注:债权人为环卫车辆生产单位,且上海地区实施国五标准较早。

获知债权人的要求后,我们数次与债务方沟通。债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与我们的沟通中称,因为销售情况不佳,且山西尚未强制实施国五标准,其公司目前暂未向厂家订购国五标准车辆,目前无法提供国五标准车辆抵债。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债务人前后提供多批次车辆供债权人选择,但是均不符合债权人要求。

最终,在2017年1月4日,债权债务双方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车辆用于抵偿债务。该笔欠款催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