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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可通过接受培训等“修复信用”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如果企业及相关个人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永远逐出市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文件提出了四大方面的具体政策,包括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和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信用报告标准
  企业信用好可减少抽查频次
  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运用大数据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文件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文件强调,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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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建设为重点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信用优良者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条件。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把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健全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核心和基础因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关方面合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撑“放管服”改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自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以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动下,信用建设不断实现新突破。中央深改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涉及信用的议题频频出现,多个信用建设纲领性文件陆续印发。截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信用管终身”的路线图日渐明晰。
  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近年来,以支撑简政放权为重点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实现全覆盖,多层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建成并发挥重要作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用信息公示水平大幅提高,推动行政审批加快办理的信用承诺工作正在广泛开展。
  信用联合奖惩效果初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60多个部门累计签署40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目前还有12个备忘录处于征求意见和会签阶段,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截至2018年6月底,累计限制乘坐飞机约1222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高等级席次约458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约28.6万人次。失信企业限制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近千亿元。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全面推进诚信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围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方面开展工作。在信用承诺方面,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大面积推行审批替代型或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承诺部分取代前置手续、审批报件。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信用承诺替代审批制度项目清单,明确可以开展容缺受理服务的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加强信息公示方面,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以及各地方信用网站,开展包括医疗卫生、交通、教育、旅游、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信息的公示,以公示带动采集、以公示带动共享、以公示带动奖惩,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的一体化、长效化。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推进政府各类信用数据归集,开展信用大数据试点示范,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第三方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出台促进信用服务业创新发展政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政府数据与市场主体数据融合开放,支持信用领域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推动信用产品创新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大信用应用探索创新力度,为“信用管终身”贡献经验。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实现信用管终身,关键在于信用产品和信用应用,为此,需加大信用应用探索创新力度,一方面,鼓励更多城市开发符合自身城市定位的市民个人信用积分;另一方面,让守信企业可以在优惠政策、财政资金以及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方面得到更多机会。总之,要充分释放信用价值,提升社会对良好信用的获得感。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廉洁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