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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未执行、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较优抵债方案复杂关系催收案例

  • 债权人: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
  • 债务人: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6年3月21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委托催款金额808758.9元,债务自2014年3月8日开始逾期,实际逾期时间计23个月。委托我公司催收前,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文书。但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仅收到80000元款项(朔城区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诉讼费及延迟履行利息)。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2016年4月21日付款50000元。随后,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债权债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债务人控股股东任法人代表的太原某汽车公司提供车辆,代债务人抵偿其所欠货款及利息。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上海某节能环保股份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专业从事环卫车辆的生产与销售。债务人是山西朔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2年。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出售给债务人HG5140TSL(江淮国四)吸尘车2台,货款为784000元。债务人支付了订金60000元后合同生效,2013年11月5日债权人将吸尘车交付了债务人,并将发票开具给了债务人。2014年1月16日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4年3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724000元(注:扣除了订金60000元),并承诺逾期则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2、2015年6月24日,朔城区法院判决如下:

2.1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债权人货款本金7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58446.9元。

2.2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案件受理费12624元,减半收取6312元,由债务人负担。

3、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仅支付80000元款项。

4、2016年3月21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单位负责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整理:

债权人持有生效判决文书,债权证据充分有效。

2、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2.1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属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法人代表持有债务人10%的股权,其监事持有90%的股权。债务人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代理销售,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其经营情况不佳。

2.2鉴于债务人存在控股股东未出任法人代表的情况,我们开始重点调查其控股股东(监事)的信息。

2.3我们发现,该股东在山西省内同时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及高层管理职务。其出资设立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的销售业务。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部分被诉及执行记录。债务人的法人代表无权进行主要决策的制定。

2.4该股东的其他关联公司数次同时参与山西省内的环卫、烟草、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事项。该股东还参股某汽车租赁公司,该汽车租赁公司正全力推广其新创的中高端车辆租赁品牌。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⑴债务人目前经营困难,且其并非其控股股东的核心项目公司;⑵因债务人控股股东未担任法人代表职务,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无法对其控股股东造成威慑。⑶债务人控股股东才具有决策权,对其施加压力方能促进款项回收。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1、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全面确定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利害关系人,集中力量对其施压。

2、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2.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组织进行了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归属与鉴定,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2.2在我们实施关联组织鉴定及威慑程序后,债务人控股股东出资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数名负责人陆续向其告知利害关系,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3、抵债车辆的确定

3.1在我们持续进行压力施加后,债务人在2016年4月21日向债权人支付了50000元(受托催款后1个月)。在支付完该款项后,债务人法人代表承诺尽快全额支付欠款。但是,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其并未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

3.2鉴于债务人违反承诺,我们再次启动对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惩罚措施。2016年6月,债务人控股股东指定其太原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供了用于抵偿债务的车辆信息。随后,我们将抵债车辆信息转交给债权人,请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债务人的抵债方案。

3.3鉴于债务人实际经营困难,债权人同意其以车抵债。但是,债权人要求债务方提供其所需的不带货箱的国五标准车辆,用于抵债。注:债权人为环卫车辆生产单位,且上海地区实施国五标准较早。

获知债权人的要求后,我们数次与债务方沟通。债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与我们的沟通中称,因为销售情况不佳,且山西尚未强制实施国五标准,其公司目前暂未向厂家订购国五标准车辆,目前无法提供国五标准车辆抵债。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债务人前后提供多批次车辆供债权人选择,但是均不符合债权人要求。

最终,在2017年1月4日,债权债务双方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车辆用于抵偿债务。该笔欠款催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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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另一家公司代缴社保,员工不承认还要单位赔偿!

一、基本案情

四川一家药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却由另外一家公司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一裁终局。

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法院裁判

中院经审查认为,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法院认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正确,驳回了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

三、讼赢提醒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这种代缴社保行为存在较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以其它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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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1个月委托金额400000元委托中启信联10天收回创行业纪录

债权人:某铸造公司

债务人:某机械公司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2018年1月15日委托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400000元。 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债权人全额付清欠款。该笔欠款催收用时10天。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结尾处。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某铸造公司,债务人是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通用机械、矿山设备、化工设备、环保设备、钢结构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安装、销售。

一、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07年起就开始合作,债权人持续供货,债务人滚动付款。2016年11月22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还款协议》,债务人书面承诺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债权人一次性付清所欠的677919.52元。

《还款协议》签署后,债务人未按协议要求付款。其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支付177919.52元;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50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50000元。

委托我单位催款前,债务人尚欠债权人款项400000元。

二、2018年1月15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1、债权人持有部分合同及已开发票存根;

2、债权人持有双方盖章的《还款协议》;

二、债务人的拒付款理由:

债务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

三、债权人提供的参考信息:

1、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情况正常;

2、债务人具备支付能力,属有钱不付,老赖。

四、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债务人成立于2003年,属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股东兼任两家规模较小单位的高管职务。

2、债务人被诉记录较多(12条)。债务人的关联单位存在3条被诉及被执行记录。

3、债务人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后被现股东收购。该笔欠款是在该股东收购债务人之前形成。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债务人付款与否的决定权在其股东手中。该股东不愿意承担债务人在其收购之前所形成的债务。需对该人员施加压力,方能促成早日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相关政府部门领导、金融机构及其商业合作伙伴,发送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迫使债务人在春节前付款

一般来说,春节是回款的较好时机,因此我们将在较短的时间内给债务人及其母公司相关高管人员施加较大的压力,促成其早日付款。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信息,对债务人的股东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执业规则,对债务人的股东的关联单位亦进行了高效威慑。

2、由于催款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债务人在我们的第一个催收阶段内,就开始与债权人进行积极联系与协商。

3、随着压力的施加,债务人股东于2018年1月20日与我们进行积极接洽,并提出还款意愿。

三、欠款支付

2018年1月25日,债务人一次性向债权人付清了所欠的400000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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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801元设备验收款及质保金逾期超过2年中启信联成功追回

“4624801元”,“设备验收款及质保金”, “逾期超过2年,但未过诉讼时效”,“分期支付”,“债务人有较多被执行记录”,“ 信用催收后双方仍继续新业务合作”

债权人:云南某央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债务人:河北某国有全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工作成果:

1、债权人于2017年9月20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为4624801元,该笔欠款为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款及质保金。

2、经我公司催收后,债权债务双方即签订了《谅解与还款协议书》,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每月30日前支付不低于26万元的款项。全部欠款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债权人支付完毕。

3、回款情况:债务人于2018年2月支付 100万元、2018年3月支付100万元、2018年6月支付40万元,2018年11月支付50万元,2019年2月支付100万元,2019年4月支付40万元,2019年5月支付19.5万元,尚余欠款129801元,需债权人向债务人结算应付电费后再行支付。债权人出具的回款证明见结尾处。

4、说明:启动信用催收后,债务人即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付款事宜,但后期在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因资金紧张仍多次出现拖延支付情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拖延支付予以谅解,并继续与债务人开展了新的合作项目。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一、债权债务双方简介:

债权人是云南某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原新三板上市公司后并入某央企,现已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债权人目前信用状况良好,涉诉记录仅一条,为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为原告已胜诉。经查询,无债权人被执行记录信息。但因其母公司欠款,债权人存在一条司法协助信息。

债务人是河北某大型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债务人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对所投资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矿山采选及爆破技术咨询服务;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爆破作业设计、施工;铁矿石、石灰石矿、白云石矿采选、加工;铁精粉粗加工;炼铁、有色金属冶炼等业务。

经查询,债务人有超过200条诉讼记录,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录超过20条。且在2019年年初,新增一条执行标的超过3000万元的被强制执行记录,截止目前,债务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二、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1、2014年2月,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金额约1650万元。2015年6月设备验收合格。随后,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业务员多次电话、邮件及上门催收货款,未果。

2、2017年6月,为尽快回笼资金,经协商,债权人债务人就长期拖欠的货款以及质保金如何支付,与第三方签订了三方《抵抹账协议》, 最终确认债务人所欠债权人货款金额为4624801元。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三、债权人陈述的部分其他事项:

债务人在项目施工期间,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该项目的正常推进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与经济损失,导致项目工期拖延。

该笔欠款,经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均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债权人也曾考虑以诉讼方式回收欠款,但考虑到耗时长、花费大、自身及债务人信用信息会增加诉讼记录(后续合作或将受到不利影响)、且异地执行困难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最终未予以实施。

四、2017年9月20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债权证据

该案件债权证据充分。

二、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是一家大型国有全资公司;

2、债务人有大量涉诉信息,有较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标的金额较大,表明债务人可能出现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

3、通过调研同时发现,债务人即将有2个大型项目立项,资金需求较大。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需及时向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施压,方能尽早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其利害关系人,依法传播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促使债务人上级关联公司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债务人为大型国有全资公司,债务人的上级关联公司对其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应积极搜集债务人上级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择机要求其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严格依照《ICE8000®信用商账催收规则》,对债务人实施催款。

2、由于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在我们的不断施压下,债务人开始积极与债权人进行联系,并签订《谅解与还款协议书》(我们作为见证方),明确了分期付款方式与期限。

3、协议签订后,债务人经办人员每月报批付款计划,根据公司资金状况,优先向债权人支付欠款。

第四章、欠款支付

1、该欠款分8次支付,用时一年零8个月。债务人于2018年2月支付 100万元、2018年3月支付100万元、2018年6月支付40万元,2018年11月支付50万元,2019年2月支付100万元,2019年4月支付40万元,2019年5月支付19.5万元。

尚余欠款129801元,需债权人向债务人结算应付电费后再行支付

2、委托人出具的回款证明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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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偿工伤员工3万元,竟被员工起诉至法院!

原告戴笠因与被告金坛市赞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鑫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12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赞鑫公司即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申报工伤。2011年12月,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仅赔偿了原告3万元。该协议很不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69892. 6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3万元)。

金坛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于2011年12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被告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无异议,故原告之伤虽未经工伤认定,但未经认定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原告本人,故仍应确认为工伤,据此,被告应参照有关工伤待遇之规定赔偿原告有关事故损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赔偿远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其本人7个月的工资即13825元。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是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故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759元,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091元。另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2100元,以及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925元。以上费用合计74100元。

综上,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赞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戴笠工伤待遇计人民币44100元(已扣除被告先前支付的30000元)。

被告赞鑫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告到我公司上班属临时工,做一天拿一天,其受伤是非本人工种情况下擅自玩耍而造成,不能算工伤。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主动赔偿了原告30000元,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出尔反尔,于情于法都不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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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原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甲某、乙某在公司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庭依法确认股东甲某、乙某对某制衣公司(已注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某制衣公司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4%,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某制衣公司发放了贷款150万元。但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正常归还本息,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8年5月向某制衣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某制衣公司承诺尽快偿还贷款。

2018年12月被告甲某、乙某作为某制衣公司的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下,将某制衣公司注销。截至2019年2月,某制衣公司仍欠33万元,结欠利息228362.68元。原告某银行遂以被告甲某、乙某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损失,要求被告甲某、乙某为某制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经过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甲某、乙某作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甲某、乙某辩称,其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并不清楚,遗漏清算的法定程序,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已无法进行清算,其本身没有主观故意。

承办法官在调解中依法向双方释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公司即应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股东甲某、乙某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

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某银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制衣公司(已注销)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甲某、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分期返还。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该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讼赢法律意见

——清算程序不合法股东难逃法律责任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经常存在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因此,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出现上述不合法行为,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就是属于公司注销后,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债权人损失,因此,作为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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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需要加强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那么怎样才算管理好、建设好了呢?这不能凭企业自己说,也不能凭一两个客户说,也不能凭哪个领导说,必须有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企业信用评价的地位和作用可归纳如下:

1、规范的信用评价是企业信用状况科学、准确的描述,不是企业自己或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客户的评说可与之相比的。信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是经几代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验证制订出来的,有相当高的统计意义上的准确性。

2、规范的信用评价,其评价结论具有横向可比性。由于我国目前比较规范的信用评价已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内容标准和表达方法,所以,信用评价所得出的信用等级结论具有横向可比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可作为衡量企业信用程度的重要依据。

3、信用评价是信用体系中相关子体系的运作基础。实施信用政策,决定鼓励与惩戒,需要用到信用评价结论,否则信用政策的实施就失去了依据;实施信用监督,尤其是行业自律性监督也需要用到信用评价结论,否则自律也失去了标准;信用公示也需要公示信用评价结论,否则公示信息的应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4、信用评价结论的广泛应用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守信、贬黜失信来净化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那么怎样作到这一点呢?关键是在商品购销、融资贷款和投资合作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需求单位在商品购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原材料供应企业在决定赊销、银行在决定贷款、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非常注意依据信用评价结论选择信用好的企业,不仅自身能防范风险,而且也能极大地促进被选择企业的发展。相形之下,信用不好的企业将会处于孤立无助、形单影只的困难境地,要么改弦更张、重塑信用形象,要么被淘汰出局,这和用行政手段实施失信警告和歇业督促的意义是一样的。而前者利用的是市场机制,后者采用的是行政手段,两者比较,前者不失为净化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更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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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640元欠款逾期3年委托中启信联108天成功回款

  • 18债权人:某A股上市公司
  • 债务人:某设备公司
  • 工作成果:2015年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设备,双方签署了4份合同,总金额为9261640元。债务人已付款金额为 7566000元,拖欠货款 1695640元。2018年11月7日,债权人委托我们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1695640元, 2019年2月25日收回1526640元。

债权人出具的回款证明见结尾处。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某A股上市公司,债务人是某设备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工程与工业服务、市政工程与投资运营、节能环保和高新技术业务。

一、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2015年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设备,双方签署了4份合同,总金额为9261640元。委托我公司催收前,债务人已付款金额为 7566000元,拖欠货款 1695640元。

二、债权人陈述的部分其他事项:

1、债务人作为总包单位,行事风格较为强势,从不给债权人出具产品验收证明,也不对债权人出局的往来询证函盖章确认,导致债权证据资料不全。

2、债权人自行催收时,债务人曾经提出大额打折要求,债权人予以拒绝后,债务人不再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3、债务人存在大量的被诉讼记录,其经办人员曾经主动要求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2018年11月7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债权人持有部分合同、已开发票存根、往来财务明细账。但是缺少产品到货验收证明、双方确认的往来询证函等关键的债权证据。

二、债权人提供的参考信息:

无。

三、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债务人主营工程总包业务,行业特性导致其应收帐款金额巨大,且通过查询得知债务人负债金额较大,其偿债能力堪忧。

2、通过对债务人过往的被诉记录进行调阅发现,债务人在数个被诉案件中均采用“诉讼管辖异议”、“拒不接受法院文书,迫使法院走开庭公告、文书公告送达程序“、“产品质量纠纷”及“上诉“等手段,拖延诉讼程序,恶意对抗债权人。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存在极大的偿债风险,且债务人的恶意对抗心理较重。需积极寻求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协助,并同时向债务人及其股东施压,方能尽早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商业合作伙伴,扩散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积极寻求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上级单位的协助,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严格依照《ICE8000 ®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商账催收标准》、《ICE8000 ®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ICE8000 ®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以及既定催款计划,对债务人及其关联单位、利害关系人逐级施加信用压力。

2、由于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债务人在我们的第3个催收阶段内,就开始与债权人及我们进行积极联系,在我们的协调组织下债权债务达成谅解,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免了部分欠款。

三、欠款支付

债务人在我们要求的时限内,于2019年2月25日,向债权人一次性支付款项1526640元。该笔欠款催收工作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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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39 个月、诉讼时效已过、委托中启信联28 天全额回款

  • 债权人:重庆某自动化股份公司(A 股上市)
  • 债务人:江苏某实业公司
  • 工作成果:债权人于 2017年6月20 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委 托催款金额 116910 元,欠款逾期时间计 39 个月。 经我公司催收后,债务人于 2017年7 月 18 日向债权人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债权人出具的结案证明见正文下方。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重庆某 A 股上市公司,成立于 1999 年,主要从事工业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生产和经营。债务人是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主要从事钢材轧制。

1、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 233820 元。债权 人已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向债务人全额开票。债务人已付款 116910 元(合同总金额的 50%),尚欠债权人款项 116910 元。

2、2017年6月20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对债权证据资料的整理:

债权人持有合同及已开发票存根,未提供送货单及验收单据。

2、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2.1 债务人成立于 1998 年,属法人及自然人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主要从事钢材压制,受行业大环境影响,经营情况不甚理想。

2.2 债务人关联单位众多,涉诉及被执行记录较多。

2.3 经过调查,我们找到了债务人的原合同经办人。但是,该经办人不愿积极处理该欠款事项,推脱责任心理明显。并且,债务人的高层人员数量较多,分管职责复杂。这种情况的存在将增加我们的催款难度。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⑴债务人目前虽然受大环境影响,经营情况不理想,但是欠款金额较小,其具备偿还能力;⑵债务 人原经办人不愿配合处理此事,且因债务人高层人员职责分工较为复杂,因此需找准关键对象,方能快速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1、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 款原则为:

快速调查获取债务人的关键人员,集中力量对其施压,迫使债务人迅速还款。

2、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2.1 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将所掌握的并能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 信息,对债务人的高层人员进行了直接书面告知。同时,我们依照《ICE8000 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及《ICE8000 失信关联行 为及责任归属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及其关联组织进行了高效威慑。

2.2 在我们实施威慑程序后,债务人迅速指定相关人员与债权人进行联络,并明确承诺了付款时间。

3、全额付款

2017 年7月18 日,债务人全额向债权人支付了所欠的116910 元。 该笔欠款催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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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彼此的利益。从最近公司的几起法律纠纷来看,无一例外都是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不规范所造成的,可以说,目前,合同风险是是我们公司甚至中国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常见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一)、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重大合同项目在签订前需要聘请专门人才进行详细的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比如说,房地产项目的,则一方必须要有房地产资格;广告企业需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如果是经营医药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会导致无效。

如果是重大的合同,在调查方式上,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这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政务公开化,因此,我们企业只要稍加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但限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除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外对企业银行帐号的查询则是不容易的。

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发展项目,那么对缴纳规费、权属状况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是引进生产线,那么对该生产线的生产许可审批及环保限制情况的调查必须要详细。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权属、规划、施工手续等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是否被法院执行查封等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企业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民、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对法人的资格调查,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要注意是否正常进行年检,通过调查工商档案可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有效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预留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样式,通过营业执照还可以了解对方的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是母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如果对方是企业集团名义和分公司名义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与之签订经济合同。

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要调查其是否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个体工商户还需要调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3、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4、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是我们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于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如何规范我公司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范授权代理的做法是: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如果已经发生了无权代理,我公司可以权衡利弊及时选择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比如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利,我们应坚决拒绝追认,做法上只需要在相对人进行催告时不作任何表示即可。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要对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我们务必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1、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3、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4、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5、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6、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此外,目前发生的众多合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都与表见代理有关,因此犯罪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由企业来买单。涉及经济犯罪而且由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情形是:

1、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但事实上这一举证目的往往很难实现。

2、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章管理方面的问题。

审查签约对方代理人的代表权时要注意必须收取其《授权委托书》,内容方面审查除要加盖有对方单位的公章外,还必须有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代理的时间期限相符。确保其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过期,因为这几种情况下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从授权的程序管理上,我建议应当由业务部门提示申请,经过企业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事项变更应履行变更手续。每年应当对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撤销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授权书,不得转借、出卖他人;授权委托书遗失时,企业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代理人离岗应交回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纷繁复杂,陷阱很多。我们在这里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合同条款的规范主要应注意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

1、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3、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出售货物的合同应避免签订“货到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风险。

4、定金条款: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5、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通过审批取得新药证书时的违约责任,造成我们无法直接向对方索赔。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些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6、争议管辖条款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最近我们也遇到了不少这个问题。如何避免哪?还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具体做法是: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西安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约定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述地点都可选择约定为管辖地。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海事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我们应当尽可能地约定本地法院为管辖地法院。

签订时的还注意的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1、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的,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因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经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54条中又规定:具有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以上几个方面的撤销权期限,其实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的救济权的规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2、交付时应注意的风险

如果按照约定由我方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3、合同变更、转让管理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方可有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必须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

4、证据保存制度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也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显得重要,建议可由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人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时间,我认为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我国的民事纠纷期限也是2年。当然,有些合同2年期限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长时间的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书。

涉及往来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最后我想说的是,对认识、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我们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