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某A股上市公司
- 债务人:内蒙古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公司,国有参股民营控股企业
- 工作成果:
1、债权人于2018年11月7日委托我公司催收该欠款,委托金额为1365712.06元,该笔欠款为设备采购合同的质保金。
2、经我公司催收后,债权债务双方再一次对账后,确认质保金欠款金额为1260481元,就质保金欠款支付事宜双方达成了书面《备忘录》。
3、债务人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56023.2元,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第二期欠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第三期欠款188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最后一期欠款616457.8元。
4、该笔债务共计用时 7个半月,分4次全部收回。债权人出具的回款证明见结尾处。
第一章、债务情况概述
债权人是某A股上市公司。债务人是内蒙古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公司,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酚醛树脂、甲醇的生产、销售;煤焦油、含尘焦油的加工、销售;精制煤焦油的销售;粗酚的加工、销售;苯酚、二甲酚、间甲酚、对甲酚、邻甲酚等有机化工产品的销售;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兼营:其他服务业。
一、债务形成原因和过程:
1、2013年,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金额约2000万元。
2、2018年4月,债权债务双方就长期拖欠的质保金如何支付,达成了书面补充协议。为尽快回收尾款,债权人同意折让10%质保金,但是债务人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否则折让条款失效。
3、遗憾的是,补充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仅履行了小部分付款义务,即以资金紧张需首先保障完成2018年度大修任务为由,未能继续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质保金。
二、债权人陈述的部分其他事项:
2013年,债务人因粗酚项目,向债权人采购间歇单元调节阀,合同标的金额约2000万元。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就曾多次因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债权人货款。其中质保金拖欠时间最长。
2018年4月,双方就质保金如何支付达成《补充协议》,为尽快回收款项,债权人还同意限期折让10%,但是债务人仍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经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均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设备检修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债权人也曾考虑以诉讼方式回收欠款,但考虑到耗时长、自身信用信息会增加诉讼记录、有可能执行困难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最终未予以实施。
三、2018年11月7日,债权人正式委托我们催收该笔欠款。
第二章、债权证据的整理及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一、债权证据
该案件债权证据充分。
二、对债务人的调查研判:
1、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是一家民营控股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债务人诉讼信息量适中,有少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标的金额较小,表明债务人可能出现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
获知上述信息后,我们研判认为: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需及时向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施压,方能尽早回款。
第三章、制定催款原则及实施催款
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研判后,我们制定的催款原则为:
1、告诫在先,言出必行
明确告知债务人,其若在我们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还款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我们将向其利害关系人,依法传播其恶意失信记录。
2、高效工作,促使债务人上级关联公司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债务人为民营控股国有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债务人上级关联公司对其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应积极搜集债务人上级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择机要求其督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催款工作实施(因涉及商业机密,简述)
1、确定催款原则后,我们严格依照《ICE8000®信用商账催收规则》,对债务人实施催款。
2、由于前期所做的大量有效的调查工作,并且在我们的不断施压下,在我们接受委托后,债务人开始积极与债权人进行联系,双方再次对账,确认质保金欠付金额为1260481元。债权人统计的欠款金额除质保金外,还包含了运维款。
3、对账后,双方就质保金如何支付签订了《备忘录》。现债务人已按《备忘录》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运维款部分欠款,现债务人正在积极处理。
第四章、欠款支付
1、该欠款分4次支付,用时7个半月。债务人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56023.2元,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第二期欠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第三期欠款188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最后一期欠款616457.8元。